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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09〕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企业担保融资,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以及依据本办法确认的其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的担保融资服务业务,应当由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担保机构实施。

  第二章 担保融资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瞪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会员;

  (三)企业的年总收入规模在1000万元至5亿元之间。其中,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四)申请的担保贷款期限为三年以内。

  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创办时间在五年以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

  (三)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其中现金部分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

  (四)使用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第七条 成功发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的企业,以及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已加入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可申请得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措施的支持。

  第三章 担保融资支持措施

  第八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执行1.584%的担保费率和0.3%评审费率,其他企业执行1.782%的担保费率和0.3%评审费率。

  第九条 合作银行实施快捷贷款审批程序,执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获得担保贷款的“瞪羚”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根据其信用状况,将“瞪羚”企业分为五个星级,具体依据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瞪羚计划”企业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评定。

  一星级至五星级“瞪羚”企业,可获得的贷款贴息率分别为20%、25%、30%、35%和40%。

  第十一条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获得担保贷款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50%的贷款贴息,并按1%的担保费率给予企业担保费补贴。

  第十二条 “瞪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每年享受上述补贴支持的最高担保贷款额为3000万元。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申请的担保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单笔申请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以内。对管理规范、具有较好成长性的留学人员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担保贷款额度和延长担保贷款期限,但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一)确有较大规模的贷款需求;

  (二)至少申请过一次担保贷款,并且还款记录良好;

  (三)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60%。

  第十四条 发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的企业,可获得社会筹资利息、信托或债券管理费和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费息补贴。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同一笔担保贷款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贴息和贴保费支持。

  第四章 担保融资企业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瞪羚”企业名单由中关村管委会根据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和“瞪羚”企业条件,于每年5月份统一确定,并由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新名单未出前按上年度“瞪羚计划”企业名单执行。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由中关村管委会确认;软件外包企业以在北京市商务局进行合同登记的软件外包企业名单为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北京市半导体行业协会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为准,每年公布和更新一次。

  第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合作的担保机构,集中受理企业的贴息和贴保费申请,企业应在还款结束后半年内提出贴息和贴保费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企业通过合作的担保机构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贴息和贴保费支持时,应向合作的担保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瞪羚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批表》;

  (六)企业担保贷款利息单和担保费单据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七)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和贴保费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瞪羚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批表》;

  (六)企业担保贷款利息单和担保费单据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七)《担保机构代企业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

  (八)企业贷款贴息详情汇总表;

  (九)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有关申请表应注明“瞪羚计划”、“软件外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信托计划或企业债券等类别。

  第二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利息和保费补贴款拨付给合作的担保机构,由合作的担保机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逐一向申请企业进行拨付。

  第五章 担保费用补贴标准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合作的担保机构为园区“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其提供贷款担保的规模,每年给予新增担保额的0.25%的担保补贴,年度补贴额最高1000万元。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提供的担保,其担保金额计入当年补贴担保总额中。

  担保期限少于8个月的担保额,减半计入当年应补贴担保总额。

  第二十二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按季度,就实际新增担保贷款累计金额,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担保补贴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及《企业担保贷款明细表》(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担保补贴申请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担保补贴资金拨付给合作的担保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应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担保贷款项目情况季度报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担保贷款及补贴时弄虚作假的,在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对其追偿的基础上,中关村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二十六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在申请担保补贴、代企业申请贴息贴保费时弄虚作假的,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中关村管委会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25日起实施,原《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担保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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