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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创制技术标准,深入实施“标准战略”,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高技术标准化示范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规划》(京政发[2006]41号)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的有关要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技术标准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标准资助资金”)。为规范标准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无偿资助以下三个方面: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主导制订技术标准;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标准化试点企业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标准化试点企业参加、组织国际标准化会议。
  上述“标准化试点企业”是指按照《关于在中关村标准化示范区选择部分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的企业。
  第三条  标准资助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主导制订技术标准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新制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三)申请企业应是主导制订标准的企业,即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或标准工作组的组长单位,且拥有实现该标准的被接受的技术提案。
  第五条  申请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秘书处工作;
  (二)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
  (三)企业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等职务;
  (四)企业人员担任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上述“企业人员”,是指当事人是申请资助企业的主要研发人员或管理人员,与该企业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在该企业全职工作一年以上。
  第六条  申请国际标准化会议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加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
  (二)在北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
  上述“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组织围绕创制技术标准召开的有投票表决的会议或其他重要的国际性标准化会议。
  第三章 资助内容
  第七条  主导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额度为:
  (一)对已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资助50万元;对已公布的国际标准,资助150万元;
  (二)对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资助50万元;对已公布的国家标准,资助50万元;
  (三)对已公布的行业标准,资助25万元。
  第八条  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额度为: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50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资助40万元;
  (二)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承担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三)对企业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企业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企业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组长、副组长职务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四)对企业人员担任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企业人员担任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5万元;对企业人员担任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5万元;
  (五)申请上述第(一)或第(二)项资助的企业,不得同时申请第(三)或第(四)项的资助;
  (六)同一企业有多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项规定或同一企业一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项多条规定的,由企业自主选择一项进行申报;
  (七)因企业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发生变化,按照上述规定可以享受更高额度资助的,企业可以申请补差。
  第九条  参加、组织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资助的额度为:
  (一)对参加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企业,每次给予5万元的资助。对每个企业的年度资助不超过一次;
  (二)对在北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企业,每次给予8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申报与核实
  第十条  申报标准资助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信用报告。
  第十一条  申报主导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标准立项文件或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文本、行业标准备案公告等;
  (二)被国际标准组织接受的提案稿、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证明申报企业是标准主导制订单位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担有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式文本;
  (二)企业承担ISO、IEC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人员担任ISO、IEC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承担ITU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人员担任ITU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供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人员担任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承担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人员担任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参加、组织国际标准化会议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的正式邀请文件;
  (二)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或者在国内代表本行业主办国际标准化会议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或者协会组织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核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对获得资助的企业,通过中关村科技园区网站进行公示。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企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收回资助资金,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增加对制订技术标准、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等情况的规定和评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中关村科技园区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7〕26号)同时废止。
  在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间,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2008年度标准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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