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培育中关村昌平园(以下简称昌平园)初创科技中小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昌平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纳入《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统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在预算中统一安排。
第三条 本政策所指的孵化器,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注册在昌平园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 定位符合昌平区重点产业发展领域;
(三) 集中孵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企业入孵率低于60%;
(四) 具备专业的孵化管理团队和服务机制;
(五) 经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理委员会认定。
第四条 本政策所指的初创科技中小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昌平园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完成税务登记;
(二)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
(三)符合昌平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方向,符合孵化器发展定位;
(四)取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五)已缴纳房租半年(含)以上。
第二章 补贴方式
第五条 在孵化器内租用办公用房的入孵企业,按照租房建筑面积计算,自租房之日起给予日租金20%,且不超过0.5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补贴资金不与企业上年上缴的区级财政收入挂钩,不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数量的限制)。
第六条 每家企业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三章 受理和拨付
第七条 每年2月份、7月份各组织一次申报工作,入孵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相关申报受理、核验材料,并提出支持建议,报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研究审核申报项目,并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时由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向区政府提交资金拨付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政策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