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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昌平区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管理及初审工作,强化责任机制,保证资金使用效果,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信息产业发展项目的申报管理及初审工作。

  第一章    资金支持内容及项目编号

  第一条 自本申报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后,企业新获取的相应资质方可进行资质奖励类项目申报。

  第二条 上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为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项目为企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且显著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信息化在建项目方可进行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奖励申请,申报企业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且截止到项目申报时当年已投入资金至少占总投资额的30%,并确保于当年年底完成。对跨年度项目只对本申报周期内发生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金额进行初审及奖励。

  第三条 企业开展对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等领域第三方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方可进行企业第三方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补助申请,申请的项目平台研发、平台部署已实施完成并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

  第四条 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项昌平区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不得重复;同一企业一年内享受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一般不超过两项(含两项)。

  第五条 企业信息化项目奖励申请获得的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或扶持)资金总额不突破其上年上缴的区级财政收入。

  第六条 企业信息化项目和第三方平台项目,已得到国家或市级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七条 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申报名称
项目编号
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1级认证奖励申请 ZXZJ-XX-ZZ01-XTJC01
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2级认证奖励申请 ZXZJ-XX-ZZ01-XTJC02
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3级认证奖励申请 ZXZJ-XX-ZZ01-XTJC03
企业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3级奖励申请 ZXZJ-XX-ZZ02-CMMI03
企业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4级奖励申请 ZXZJ-XX-ZZ02-CMMI04
企业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5级奖励申请 ZXZJ-XX-ZZ02-CMMI05
企业P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评估奖励申请 ZXZJ-XX-ZZ03- PCMM
企业(信息安全管理)认证奖励申请 ZXZJ-XX-ZZ04-ISO27001/BS7799
企业(IT服务管理)认证奖励申请 ZXZJ-XX-ZZ05-ISO20000
企业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奖励申请 ZXZJ-XX-ZZ06-SAS70
企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奖励申请 ZXZJ-XX-ZZ07-GRXXAQ
企业其他相关国际、国内认证奖励申请 ZXZJ-XX-ZZ08-QT
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奖励申请 ZXZJ-XX-QYXXH
企业第三方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补助申请 ZXZJ-XX-DSFFWPTCY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八条 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三章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申报文件构成:申报方应完整地按申报实施细则提供的申报文件格式填写申报文件,申报文件由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及电子版文件构成,正、副本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红章),并采用软质纸张进行装订、胶封,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申报文件顺序如下:

  1.   申报文件封面页;

  2.   申报函(格式);

  3.   关于申报文件的声明函;

  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5.   企业资质: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   税务登记证及近三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

  4)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5)   申报人的资信证明;

  6)   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7)   无虚假、恶意质疑投诉记录的声明;

  6.   其他所需提交的文件:

  1)   申报资质奖励申请详见附件1;

  2)   申报企业信息化项目奖励申请详见附件2;

  3)   申报企业第三方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补助申请详见附件3。

  (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4)

  第十条 申报文件应按照规定格式封装和标记。如果申报方未按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报文件的误投概不负责。

  第四章    申报文件的递交

  第十一条   申报文件可当面递交或邮寄至以下地点:

  1.   申报文件递交地点: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化管理科

  2.   地址:昌平区西环路15号

  3.   邮编:102200

  4.   电话:010-69746162。

  第十二条   申报截止期:2013年7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超过截止日期的申报文件,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权拒绝申请,并不保证申报文件的退回。  

  第五章    申报须知

  第十四条   申报方应认真阅读申报实施细则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如申报方没有按照申报实施细则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可能导致其申报被拒绝。

  第十五条   如申报方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六条   申报方在申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一经发现有干扰举动,其申报资格将被取消。

  第十七条   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任何时候发现申报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在实质性方面失实,有权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保留依法追究申报方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申报公告的澄清:任何要求对申报公告进行澄清的申报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在申报截止期十五日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或在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开答复。

  第十九条   申报公告的修改:在申报截止期十五日前,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可主动地或在解答申报方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申报公告进行修改。申报公告的修改将在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   为使申报方准备申报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申报公告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延长申报截止时间,但至少应在申报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以书面或在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定网站发布变更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申报文件收受人。

  第六章    项目初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管理及初审工作分为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初审、项目初审委员会专家初评、主任专题会审查、项目上报等环节。

  第二十二条     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通过材料初审的项目,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组织项目初审委员会专家听取相关企业的专题汇报,并根据实际需求针对该项目开展实地走访考察。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审委员会由技术、经济(财务)、信息化资质等方面的专家和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专家成员由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昌平区财政局审核确定。初审组人数不低于五人,且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财务)、信息化资质专家人数分别不低于一人。

  第二十四条     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可行性报告中约定的技术内容、技术水平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审;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中的投资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信息化资质专家主要对资质奖励申请的项目进行资质评审。

  第二十五条     申报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对申报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相关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申报方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2.   符合性检查:从申报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申报实施细则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申报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六条     申报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申报处理

  1.   未按照申报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   不具备申报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3.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申报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比较与评价:经项目初审委员会初审组初审合格的申报文件,项目初审委员会专家对其项目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依据企业区级财政收入贡献、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以及具体项目申报条件进行初审与筛选后,形成初步支持方案,并提交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专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于当年8月底前提交昌平区产业政策协调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初审保密原则

  1.  初审开始之后,直到授予项目申报方合同止,凡与本次申报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申报的有关资料以及是否申报通过等,均不得向申报方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  在初审期间,申报方试图影响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初审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申报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应适时修订,在发生变更时,由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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