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企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7号)和《国知识产权局关于明确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相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知管发〔2013〕1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北京市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注册地在北京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二、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其中,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外国专利并提出资助申报的,应当是已经授权的专利。 完成国家(地区)公布阶段的,公布日应在2012年1月1日之后;已获得正式授权的,授权日应在2010年7月1日之后。超出时间条件期限的不予资助。 优先资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工作平台内符合要求的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重点资助本市专利试点单位、专利示范单位、首批知识产权领先工程实施单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广工作试点单位(贯标试点单位)申报资助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三、资助范围 (一)官费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专利申请具体为在国际阶段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官方规定费用,和在国家阶段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三年的年费等官方规定费用。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专利申请具体为在外国国家(地区)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三年的年费等官方规定费用。 官方规定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 (二)检索费 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所发生的检索费用。 第三方检索机构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 联系人:李珊珊,联系电话:13811648662,62083533 北京东方灵盾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丛,联系电话:18101360669,51296683-861 北京合享新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杰,联系电话:18612031452,82092128-6022 (三)代理费 向国内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代理服务费。 四、资助限额要求 同一件专利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每个国家(地区)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并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五、申报材料 (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北京市)》(附件1)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三)申报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申报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3)。 以上材料须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项目证明材料 1.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相关专利通过PCT途径提出并完成外国国家(地区)公布的,应提交: a、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做出的国家公布文本首页。 b、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有国际初审报告的,可以同时提交。 以上材料可提交复印件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应提交获得授权证明材料: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应同时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法律状态证明材料 凡申报本年度资助的项目均应出具我局认定的第三方检索机构申报日前3个月内做出的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材料原件。 (五)费用证明材料 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费用在内的票据复印件,并附加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国际阶段所发生的官费可以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票据复印件。 我局认定的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费用票据复印件。 上述费用票据复印件需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六)其他材料 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工作平台内单位、北京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知识产权领先工程实施单位的相应证明材料。专利试点单位需提交专利试点证书,专利示范单位需提交示范单位牌匾照片复印件,首批知识产权领先工程实施单位需提交相应的牌匾照片复印件。“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工作平台内单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的单位名单为准。 六、材料提交方式 上述所有材料一式一份,申报材料(一)至(六)按顺序用A4纸张,左侧十孔夹条无胶灵活方式装订,材料(一)、(二)需同时提交电子表格。 七、申报时间、地点 请各申报单位于2013年9月30日-2013年10月30日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北京市专项资助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3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地铁十号线苏州街站B口出,向东行50米),逾期不予受理。 八、有关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诚信申报。凡以虚报、冒领、重复申请资助等手段骗取上述资助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情形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暂行)>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67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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